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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中山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及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

发布日期:2025年04月14日  点击:25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山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中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资金,是指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社科联统筹管理,专门用于资助社科规划课题项目研究的经费。

第三条  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律,紧密结合中山实际,加强应用性、战略性、前瞻性和对策性问题研究,加大对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尤其要注重对中山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并具有重大意义及地方特色问题的研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市社会科学规划立项项目领导小组(下简称“领导小组”)。市社科联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市社科联分管领导、市社科联兼职副主席担任成员,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开展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立项、结题评审等相关工作,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社科联学术规划部负责。

第五条  市社科联根据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评审需要设立评审专家库,成员包括市内和市外社科专家学者,主要负责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立项、结项评审工作。项目评审一般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并组成评审专家组,每年根据课题申报情况安排若干名省市专家参与评审。

第三章  选题

第六条  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

第七条  课题选题方向由市社科联每年年初通过公开征集和多渠道选定,形成课题选题指南,向社会发布。

第四章  申报

第八条  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申报坚持“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九条  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申报受理期限一般为当年度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

第十条  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申报条件:

(一)选题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要求,符合当年度发布的课题指南要求。

(二)课题负责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较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经验,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水平和时间,并能作为课题的实际主持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须具有中山户籍或持有中山常住身份证明。

(三)课题负责人须具副高(含)以上职称、副处(含)以上职务、硕士(含)以上学位或担任社科组织负责人等其中一项条件,且须直接参与课题研究和组织工作。若不具备上述条件而确有研究能力的,需有两名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并填写推荐人意见表。

(四)同一人员当年度仅能以课题负责人身份申报1项课题;同一人员当年度作为课题组成员不得超过2项,市社科联机关人员不得列入课题组成员。

(五)课题负责人当年度所承担的课题研究未完成(因研究需要特殊约定的课题除外),或课题被评定为“不合格”的,不得参与下一年度的课题申报。

第五章  立项评审和立项数量

第十一条  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立项标准: 

(一)选题意义。选题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立足中山实际,服务中山发展大局,可为各级党委和政府提供决策参考,或具有较高的学术价值,有助于推动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二)研究价值。课题组成员对本课题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科学,课题主题突出、观点明确、结构合理、逻辑清晰,所提思路具有前瞻性、实践性、针对性、创新性。

(三)研究力量。课题组成员一般由3~7人组成,职称及年龄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预期有较好的研究成果,经费预算合理。

(四)应用价值。课题研究预期有良好的落地转化性,能为中山发展提供决策参考,成果可使用、可推广、可出版。

第十二条  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资助课题(含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立项数量一般按照年度总申报课题数量的35%左右确定,具体立项数量根据年度财政项目预算资金、申报质量和专家评审意见确定。自筹经费课题立项数量根据课题申报质量和专家评审意见确定。

第十三条  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市社科联对课题申报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课题申报项目纳入立项评审。

(二)专家评审:

评审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线上评审或现场会审。

评审专家组按课题立项标准对课题申报书进行量化评分。市社科联根据评审专家组评出的平均分,按拟立项课题数量1.2~1.5倍择优选出课题申报书,经专家讨论后确定拟立项课题。

(三)领导小组审议。拟立项课题提交领导小组审议,形成课题立项意见。

(四)党组审定。课题立项意见经市社科联党组会议审定形成课题拟立项结果。

(五)公示。课题拟立项结果在“中山人文社科网”公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课题,由市社科联负责调查、核实、处理。对公示无异议的课题确定为正式立项课题,由市社科联下发立项通知。

第十四条  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评审纪律:

(一)保密制度。评审阶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或查询课题及评审人员相关信息,在立项课题正式公布之前不得透露拟立项课题名单和相关信息。

(二)回避制度。课题组申报人、成员不能担任该申报年度的课题评审专家。与申报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客观评审的专家,不得参加该类课题评审;与申报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客观评审的市社科联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课题评审组织工作。

(三)廉政制度。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有关廉政纪律,不得向课题申报人及相关人员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实行项目管理制。课题负责人是项目直接责任人,对课题申报、资金使用、成果质量等承担直接责任。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选题导向把关、项目日常管理以及项目资金使用监督,并协助市社科联对课题成果进行宣传推广和转化利用。

第六章  结项评审

第十六条  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分为研究报告和论著。课题负责人须在申报年度的11月底前(具体提交时间按通知为准)提交课题结项材料,并填写《中山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题报告书》(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项评审标准:

(一)结项课题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二)结项课题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建议和对策等须具有科学性和实践性;

(三)结项课题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须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符合学术规范。

第十八条  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项的评定等级及数量。

(一)评定等级。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标准如下:

优秀:研究成果有较高的学术性、前瞻性、实践性、针对性,研究过程规范严谨,数据祥实可靠,论证逻辑严密,结论科学合理;对解决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具有重要指导意义;成果可有效转化推广。

良好:研究成果有一定的学术性和实用性,符合学术规范,在学术界能产生一定影响;对解决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具有较好指导价值。

合格:研究成果基本能按课题申报书完成研究计划,提交的研究成果完整、规范;对解决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问题有一定参考意义。

不合格:成果学术价值较低,调研不深入,数据不足或不真实;研究结论有明显错误,成果无法落地转化;或成果逾期提交、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等。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课题,将退回重做,于次年提交验收。

(二)评定数量。“优秀”课题数量不超总立项课题数量的10%,“良好”课题数量占总立项课题数量的25%~30%。

第十九条  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项评审程序:

(一)专家评审。

评审方式根据实际情况安排线上评审或现场会审。

评审专家组按课题结项评审标准对课题质量进行把关,充分讨论后形成专家组评审意见,并提出课题结项结果和课题结项等次评定结果。

(二)领导小组审议。领导小组审议课题结项结果及课题结项等次评定结果,形成结项意见。

(三)党组审定。结项意见经市社科联党组会议审定,形成课题结项结果。

(四)公示。课题结项结果在“中山人文社科网”公示5个工作日。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市社科联负责课题资助数量和资助经费的确定、拨付。

(一)资助数量的确定。课题资助数量一般为立项数量的30%~40%。具体数量以当年度公布为准。

(二)资金的确定和拨付。每个资助课题资助金额不超3万元,在课题结项评审的次年对“优秀”“良好”“合格”的资助课题进行一次性资助经费拨付,“不合格”的资助课题不予资助经费拨付。“优秀”“良好”“合格”的资助课题按项目经费的1.5:1:0.8比例予资助经费拨付。具体金额以当年度公布为准。资助课题资助经费统一拨付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不拨付至个人。

第二十一条  资助课题资助经费须用于课题研究项目,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差旅费、咨询费、劳务费、研讨会议费、撰写费、出版印刷费等。课题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进度开展研究工作,并依法依规使用课题经费,做到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要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课题承担单位要将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主动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一经立项,课题项目名称、研究方向、课题负责人或课题组成员等不得擅自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更改的,课题负责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山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事项变更审批表》(附件3),经市社科联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四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办理,市社科联对成果有优先使用权。课题负责人在课题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前,须向市社科联报备,并在明显位置注明“中山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含课题编号)”字样。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组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虚假申报情况一经查实,市社科联有权撤销项目立项和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应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社科联对项目进展、资金使用、绩效目标实现等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九章  成果推广

第二十七条  市社科联负责统筹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课题成果可通过适当方式宣传推介、转化利用。

第二十八条  课题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应积极参与成果的宣传推介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成果的作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修订。项目申报、评审、审批及拨付等详细事宜以每年的申报通知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中山市社会科学规划立项课题及经费管理制度(修订)》(中山社科通〔2022〕5号)同时废止。



附件3-中山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事项变更审批表(2025年版本).doc 下载

附件2-中山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题报告书(2025年版本).doc 下载

附件1-中山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申报表(2025年版本).doc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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