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社科通〔2022〕5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完善中山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中山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资金,是指在市财政预算中安排、由市社科联统筹管理,专门用于资助年度社科规划课题项目研究。
第三条 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须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遵循社会科学发展规律,紧密结合中山实际,加强应用性、战略性、前瞻性和对策性问题研究,加大对重大理论问题和实践问题的研究,尤其要注重对中山经济、政治、社会、文化和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意义以及地方特色问题的研究。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成立市社会科学规划立项项目领导小组。市社科联主要负责人担任组长,市社科联分管领导、市社科联兼职副主席担任成员,领导小组日常工作由市社科联学术规划部负责。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开展当年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立项、结题评审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市社科联根据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评审需要设立评审专家库,成员包括市内和市外的社科专家学者,主要负责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评审和最终成果评定等工作。项目评审须从评审专家库中抽取并组成评审专家组,一般由市外6名专家和市内3名专家组成。
第三章 选题
第六条 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分为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
第七条 课题选题方向由市社科联每年年初通过公开征集和多渠道选定,并经市社会科学规划立项项目领导小组审议,形成课题选题指南,向社会发布,由市社科联组织开展当年度的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申报。
第四章 申报
第八条 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申报实行“公开申报、平等竞争、择优立项”的原则。
第九条 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申报受理期限为当年度申报通知发布之日起一个月内。
第十条 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申报条件:
(一)选题符合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要求,符合当年度发布的课题要求。
(二)课题负责人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社会责任感强,潜心科研;在相关研究领域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丰富的科研经验,具有独立开展和组织科研工作的水平和时间,并能作为课题的实际主持者担负实质性研究工作;须具有中山户籍或持有中山常住身份证明。
(三)课题负责人须具副高(含)以上职称、副处(含)以上职务、硕士(含)以上学位或担任社科组织负责人等其中一项条件,且须直接参与课题研究和组织工作。若不具备上述条件而确有研究能力的,需有两名正高职称的同行专家推荐并填写推荐人意见表。
(四)课题负责人当年度仅限申报一项课题,并提交《中山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申报表》(见附件1),市社科联机关人员不列入课题组成员。
(五)课题负责人当年度所承担的课题研究未完成,或课题被评定为“不合格”的(因研究需要特殊约定的课题除外),不得参与下一年度的课题申报。
第五章 立项评审和立项数量
第十一条 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课题立项标准:
(一)选题意义。选题应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对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可为各级党委和政府决策提供决策参考,或具有较高的研究价值,有助于学科的建设和发展。
(二)研究价值。课题组成员对本课题研究领域的学术前沿把握准确,研究的基本思路和方法科学,课题主题突出、观点明确、结构合理、逻辑清晰,所提思路具有前瞻性、实践性、针对性、创新性、可操作性。
(三)研究力量。课题组成员一般由3-7人组成,且其职称及年龄结构合理,具有较高的研究水平,有较好的研究成果,经费预算合理。
(四)应用价值。课题研究预期有良好的落地转化性,能为中山发展提供决策参考,成果可使用、可推广、可出版。
第十二条 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立项数量,原则上根据每年度的财政项目预算资金以及所申报的质量和专家评审的意见确定。自筹经费课题数量根据申报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立项评审程序:
(一)资格审查。市社科联对课题负责人申报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对符合条件者的申报课题项目纳入评审。
(二)专家评审:
评审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线上评审或现场会审。
评审专家组按课题立项标准对课题进行量化评分。市社科联根据评审专家组评分的平均分,择优选出拟立项课题数量1.5-2倍的课题申报书,经专家讨论后确立拟立项课题。
(三)领导小组审定。拟立项课题提交市社会科学规划立项项目领导小组审议,形成课题立项意见。
(四)公示。课题立项意见经市社科联党组会议审定形成课题立项结果,并在“中山人文社科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对公示有异议的课题,由市社科联负责调查、核实、处理。对于符合条件的课题确定为正式立项课题,由市社科联下发立项通知,并报市委宣传部备案。
第十四条 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评审纪律:
(一)保密制度。评审阶段,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透露或查询课题相关信息;立项课题正式公布之前,任何专家不能擅自透露拟立项课题名单和相关信息。
(二)回避制度。申请本年度课题的课题组成员及顾问不能担任本年度课题的评审专家。申请本年度课题的评审专家,或与申请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中立立场关系的评审专家,均不得参加该类课题评审;与申请人具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中立立场关系的市社科联工作人员不得参与课题评审组织工作。
(三)廉政制度。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有关廉政纪律,不得向课题申报者及有关人员索取和收受礼金或礼品。违反者将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五条 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实行项目管理制。课题负责人是项目直接责任人,对课题申请、资金使用、成果质量等承担直接责任。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负责选题导向把关、项目日常管理,以及项目资金使用监督,并协助市社科联对课题成果宣传推广和转化利用。
第六章 结项评审
第十六条 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的成果分为研究报告和论著。课题负责人须在当年11月底前提交课题成果,一并填写《中山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题报告书》(见附件2)。
第十七条 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项评审标准:
(一)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须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
(二)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中提出的理论、观点、方法和建议、对策等须具有科学性和创造性;
(三)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所依据和使用的资料与数据须准确、完整、有效,须遵守学术规范。
第十八条 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评定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次。标准如下:
优秀:研究成果有较高的学术价值,研究内容有创新性、前瞻性、针对性;有较好的应用价值,能提供决策参考,成果可有效推广转化。
合格:研究成果具有一定的学术价值;具有一定的决策参考价值;具有一定的可推广性、可转化性。
不合格:不具有学术价值,低水平重复研究;研究结论有明显错误,成果无法落地转化,或逾期提交的课题、或无正当理由未完成的课题。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课题,需退回重做,于次年提交验收。
第十九条 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项评审程序:
(一)专家评审:
评审方式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线上评审或现场会审。
评审专家组按课题结项评审标准对课题质量进行把关,充分讨论结题评审意见汇总,并按课题成果评定标准评定课题等次。
(二)领导小组审定。经市社会科学规划立项项目领导小组审议,确认课题结项结果及课题成果等次评定结果的意见。
(三)公示。经市社科联党组会议审定的课题结项结果及课题等次评定结果,在“中山人文社科网”予以公示,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第七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条 市社科联负责办理课题项目资金的确定和拨付。每项重点课题资助不超过8万元,每项一般课题资助不超过3万元。重点课题项目资金分两期拨付(第一期费用占总费用的60%,在立项评审通过后拨付,第二期费用占总费用的40%,在结项评审通过后拨付);一般课题项目资金在立项评审通过后一次性拨付。各课题项目的承担单位,可根据单位实际自主配套研究经费。
第二十一条 课题项目资金须用于课题研究项目,使用范围包括:资料费、差旅费、咨询费、劳务费、研讨会议费、撰写费、出版印刷费等。课题项目资金统一拨付至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不拨付至个人。课题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进度开展研究工作,并依法依规使用课题项目资金,做到专项核算、专款专用,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课题负责人要组织课题组成员按计划进度和质量要求完成研究任务。课题承担单位要将课题纳入本单位的科研工作计划,主动加强课题的跟踪管理。
第二十三条 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一经立项,课题项目名称、研究方向等不得擅自变更。因客观原因确需更改的,课题负责人须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中山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事项变更审批表》(附件3),经市社科联审批后方可变更。
第二十四条 凡正式出版或发表的市社科规划课题成果,其著作权和版权归属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实施条例》办理,市社科联对成果有优先使用权。课题负责人在课题正式出版、公开发表或向有关领导、决策部门报送前,须向市社科联报备,须在醒目位置注明“中山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含课题编号)”字样。
第二十五条 课题组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虚假申报情况一经查实,市社科联有权撤销项目资助,并追回资助资金,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六条 市社科联对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绩效目标实现情况进行跟踪管理,并组织开展项目绩效评价。
第九章 成果推广
第二十七条 市社科联负责统筹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工作,“优秀”课题成果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新媒体、《中山社会科学论丛》等媒介宣传、推介。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和课题组成员应积极参与所承担成果的宣传推介工作,最大限度地发挥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研究成果的作用。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调整修订。项目申报、评审、审批及拨付等详细事宜以每年的申报通知规定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市社科联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中山市市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中社联通〔2018〕30号)、《中山市社会科学规划立项课题及经费管理制度》(中山社科通〔2021〕7号 )同时废止。
附件1:中山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申报表.docx 下载
附件2:中山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题报告书.docx 下载
附件3:中山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项目事项变更审批表.docx 下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