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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管理

关于印发《中山市社会科学规划立项课题管理制度的通知》(中社联通[2009]1号)

发布日期:2012年09月14日  点击:6254  作者:
  

 

 


中社联通[2009]1号

关于印发《中山市社会科学规划


立项课题管理制度》的通知

各社科团体,社科联分会,社科建设基地,市有关单位:
   为加强市社会科学规划立项调研课题的管理,保证课题报告的质量,提高调研成果为党委、政府的决策服务水平,特制定《中山市社会科学规划立项课题管理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09年1月4日

中山市社会科学规划立项课题管理制度

   1、市社会科学规划立项课题必须围绕中山市经济社会发展中亟待解决的重大战略问题、影响全市现代化建设的热点难点问题,侧重前瞻性、对策性、探索性研究,兼顾基础研究,突出应用性、全局性、特色性。
   2、市社会科学规划立项课题分委托课题、资助课题和自筹经费课题。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专著。研究报告、论文原则上1年内完成,专著原则上在2年内完成,最长不超过3年。最终研究成果必须符合学术规范,引用材料应当注明出处。
   3、定向委托课题须由市社会科学规划立项课题评审委员会(简称评审委员会)通过后,受委托单位的课题主要负责人要与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市社科联,下同)签订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方可实施。市社科联组织其他规划课题均面向全市公开接受有条件的单位和个人申报,通过专家评议、择优立项,报市社会科学规划立项课题评审委员会审定。
   4、审批课题资助经费。
   5、市社科联按年度向全市征集课题项目,择优在媒体发布课题指南。申报课题要在课题指南确定的选题范围内选择。自课题指南公布之日起接受申报,受理期限以课题指南公布的期限为准。国家、省、市未正式立项,但下拨经费资助的项目,不得申报资助课题,但可申报自筹经费课题。
   6、申报资助课题的课题负责人需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博士学位或副处以上行政职务之中任何一项条件;否则,须有两名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人员的书面推荐。课题负责人应参与该课题的实质性研究工作。课题负责人每人每次限申报一个课题;课题组成员每人每次原则上只参与一个项目,如确有必要参与一个以上项目的,需经市社科联同意。市社科联机关人员原则上不参加其它部门和单位的课题组。
   7、需要跨年度研究的课题,要在课题申报表上说明,并对时间安排、研究进度、经费安排作统筹规划,单位科研部门配合市社科联实行跟踪管理。
   8、评审委员会成员在认真审核申报材料后,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立项课题,获出席会议成员半数以上即为通过。市社科联将结果书面上报市委宣传部和市专项规划及调研课题立项评审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后,在媒体公布。凡国家、省和市政府已经立项的课题和国家、省下达各单位的调研任务,不再立项。课题立项时如确有需要,课题组有现场答辩的义务。
   9、市社科联和立项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部门共同对立项课题承担管理职责。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负责对本单位立项课题研究进行督促和管理。中长期课题负责人于每年12月向市社科联报送课题研究进度、阶段性成果、资助经费使用情况。逾期不报的,缓拨下期资助经费。
   10、课题负责人不得擅自更换,因客观原因确需更换,须由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或高校科研管理部门向市社科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由新的课题负责人主持该课题研究。
   11、立项课题原定的研究方向不可自行改变,如确需改变研究方向,须由课题负责人及所在单位或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市社科联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继续该课题研究。
   12、立项课题完成后,填写《中山市社会科学规划课题结题报告书》,经所在单位科研管理部门向市社科联报送有关结项材料。结项材料包括结题报告书3份(含总结、成果简介、财务报告)、最终成果一式5份(按规定装订)。
   13、立项课题结题后,由市社会科学学科组在12月底前进行初审,对课题提出修改建议,课题随报随审,逾期不予办理。市评审委员会在次年2月份进行复审,对结项课题提出书面评审意见,按90至100分为“优”;80至89分为“良”;70至79分为“中”;60至69分为“及格”,给课题成果打分。为保证复审结果公平,特邀专家在次年2至3月份进行终审。
   14、立项课题终审为“优秀”等次的给予重奖。终审达到“优秀”、“良好”等次的立项课题推荐参加市政府两年一度的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评选。凡课题成果终审连续两次为“中”等次的课题负责人取消申报资格1年,凡课题成果终审为“及格”等次的取消申报资格2年。
   15、如无不可抗力原因未按原计划完成立项资助课题、由于主观原因被撤销课题、课题最终成果未获通过鉴定的课题负责人,次年不得申报新的规划课题,并继续完成上年度申报课题的研究工作,不另拨经费,但可参与评审和奖励。
   16、市社科联在每个资助课题研究经费中提取8%管理费,用于立项评审和奖励。成果形式为研究报告、论文的,资助经费分两次下拨,分别为资助经费总额的50%和50%;成果形式为专著的,资助经费分三次下拨,分别为资助经费总额的30%、30%和40%;最后一次下拨经费在课题结项并经鉴定成果合格后拨付。经费由课题主要负责人分配使用、审定,并接受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的监督。课题只有一人承担者,资助经费的使用应由所在单位科研部门(或分管科研的)负责人审批。凡是承担资助课题的负责人原则上须向所在单位申拨相应数额的课题经费。
   17、课题资助经费可用于课题研究所需的资料搜集、复印和文具纸张购买费用;问卷调查的调查费、问卷的印刷费;必要的调研差旅费、交通费;与课题有关的小型研讨会议费;计算机使用费、录入费及用于课题研究的资料信息查询的上网费和软件设计费等;重大课题成果的出版印刷费;不宜公开出版、有重要学术价值和实用价值成果的印刷费、打印费;专家咨询费;待课题鉴定合格后,按中央新闻出版总署有关规定发给课题组成员的撰稿费;课题主要负责人所在单位科研、财务部门提取的管理费。课题资助经费专款专用,不得挪作它用。
   18、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撤项的课题和无故或因故终止课题研究的,市社科联停止下拨课题研究经费,已拨出的课题研究经费原则上要收回;对严重违反财务制度、超出本办法规定使用范围、挪用课题研究经费的,由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督促课题负责人追回该项经费。
   19、本制度从即日起执行,本办法解释权属中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中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
               

                        2009年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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