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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章程

发布日期:2012年08月26日  点击:6586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为“社科联”(英文译名:Zhongshan  Federation  of  Social  Sciences,缩写“ZFSS”)。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中山市委员会和中山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中山市社会科学界各学会、协会、研究会共同组成的学术性社会团体的联合组织,是市委市政府联系全市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本市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应用和普及的组织者、协调者,是市委市政府领导社会科学工作的参谋和助手。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坚持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路线,为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建设“两个适宜”城市、构建“和谐中山”和全面实现小康社会战略目标,提供理论支持和智力服务,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方针,既要注重基础理论研究水平的提高,又要加强应用性对策研究,加强哲学社会科学知识的宣传普及,繁荣和发展中山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为认识世界、传承文明、创新理论、咨政育人、服务社会而努力奋斗。
    第四条  本会受中共中山市委宣传部、中山市民政局的委托对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性社会团体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中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地址:中山市石岐中山三路市政府第二办公区27楼。

 

第二章  工作范围


    第六条  本会工作范围:
   (一)指导、联络、协调和管理全市社会科学学会、协会、研究会的工作;
   (二)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学术理论宣传研究活动,积极促进和开展市内外、国内外学术交流;
   (三)组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的宣传普及、智力开发和咨询服务工作;
   (四)组织开展优秀社会科学成果评奖活动;
   (五)组织开展全市社会科学规划工作,落实市级重点课题的管理工作;
   (六)负责哲学社会科学著作出版基金筹集、资助、管理等工作;
   (七)收集、整理和发布哲学社会科学研究信息,组织有关部门、社会团体的社科工作者开展调研活动,为市委市政府决策提供服务;
   (八)组织社会科学界积极参与社会对话、民主监督和民主管理;
   (九)维护本会所代表的社会科学工作者及其团体合法权益;
   (十)组织推动中山市社会科学界完成市委、市政府交给的各项任务;
    (十一)办好本会会刊《中山社科》。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和“个人会员制”。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在民政部门注册登记。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个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的专家、学者和有关部门的领导;
   (四)具有中山市户口。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其中个人会员还须有正式会员作入会介绍人;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根据本会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三)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学术理论研究活动;
   (四)优秀社会科学成果和先进社团、先进社团工作者、先进学术工作者可以获得本会奖励;
   (五)优先获得和使用本会有关资料;
  (六)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向本会报告工作和活动计划,提供学术信息和资料,推荐先进工作者和优秀社会科学成果;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五)按时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要求退会的团体会员应向本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十四条  本会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或不按本会宗旨开展活动,本会常务理事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除名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主要由各团体会员根据本会常务理事会分配的名额推荐产生,部分代表由本会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先由市级学会、协会、研究会推荐理事候选人若干人,经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推选常务理事若干人(但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主席1人、专职副主席1人、兼职副主席若干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
    第十九条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制定和执行本会规划;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代表理事会处理日常事务,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理事会和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委任秘书长并授权主席会议根据实际需要委任副秘书长;
   (三)聘请有关党政领导和社会科学界有声望的专家、学者若干人担任本会顾问,聘请热心支持中山市社会科学事业的港澳台同胞、华侨、企业家和社会知名人士为本会名誉理事等;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领导本会设置的办事机构,负责处理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六)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常务理事会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学会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三条  本会正、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具有一定的学识水平和组织工作能力;
   (三)具有服务精神,热心为社科理论学术界服务;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最高年龄不超过70周岁,如超过最高年龄,必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部门和组织部门审批同意,并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副秘书长任期5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理事会2/3以上人数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可由专职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理事会决议执行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主席、专职副主席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常务理事会设置机构开展工作;
   (三)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九条  中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捐款;
   (三)在核准的工作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会费;
   (六)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一条  本会会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二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三十三条  本会财务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审计机构监督。财会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行政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修改本会章程,须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因故注销时,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原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05年12月14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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