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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概况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简称为“中山市社科联”。

第二条  本会是中共中山市委员会和中山市人民政府直接领导下的学术性人民团体,是中山市社会科学界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含学会、协会、研究会、促进会,下同)、社科联分会、社科基地、民办社科学术研究机构共同组成的学术性联合组织,是市委市政府联系全市广大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本市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应用、普及的组织者和协调者,是市委市政府决策的思想库和智囊团。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工作者,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增强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发扬理论联系实际的学风,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紧紧围绕“举旗帜、聚民心、育新人、兴文化、展形象”的使命任务,不忘初心,牢记使命,改革创新,攻坚克难,大力推动我市哲学社会科学事业繁荣发展,为我省实现“四个走在全国前列”,当好“两个重要窗口”,贡献中山理论支撑和智力支持。

第四条  坚持党对本会的全面领导,党组在本会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党组依法依规开展工作,指导本会工作机构基层党建工作,健全完善业务主管的社科类社会组织的党建工作机制,对全市哲学社会科学学术性社科组织进行业务指导和日常管理。

第五条  中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的地址:中山市东区博爱六路12号市人才发展研究中心12楼。

 

第二章  任务

第六条  本会的主要工作任务:

(一)团结和带领全市社科工作者,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自觉承担起为党和人民述学立论、建言献策的光荣使命。坚持与时代同步伐,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精品奉献人民,坚持以明德引领风尚,为时代画像,为时代立传,为时代明德。

(二)依法指导、联络、协调和管理全市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社科联分会、社科基地及民办社科学术研究机构的工作,市社科联党组领导主管的社科类社会组织党建工作,引导社科类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

(三)组织开展决策咨询服务工作。制订市哲学社会科学发展规划,组织开展社科规划项目的立项、管理和评审工作,为党委政府和市有关部门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提供服务和智力支持。

(四)贯彻落实《广东省社会科学普及条例》,组织开展理论宣传和社会科学知识普及培训、咨询服务等活动,推进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推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深入人心。编辑出版社科普及读物,宣传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发挥好培根铸魂的作用。

(五)组织社科理论工作者积极开展社会科学学术交流,编辑出版社会科学著作及学术作品,促进哲学社会科学研究成果的应用和推广。加强国内外学术交流,办好学术年会,推动社科组织之间、理论研究部门及实际工作部门(镇区)之间的联系、交流和合作。办好“中山人文社科网”,编辑出版《中山社会科学》。

(六)组织哲学社会科学人才培训活动,培养造就更多的社会科学专家名家。推动新型智库建设工作,壮大社科人才队伍。组织开展全市社会科学精品的评选,推荐省级以上优秀社科成果评奖和优秀社科专家、优秀社科普及专家参选。

(七)反映社会科学工作者的意见和建议,维护本会社科组织及其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八)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有关任务和事项。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第八条  凡依法成立的市级社会科学类社会组织,民办社科研究机构,各镇(区)、高等院校,可申请加入本会的团体会员,同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具备开展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的宣传、研究和普及条件。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本会审核通过;

(三)由本会发文同意入会。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和监督权;

(二)根据本会和团体会员各自的章程,依法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

(三)参加本会组织的各种理论研究、学术交流及课题调研等活动;

(四)获得和使用本会有关资料;

(五)向本会申请开展学术和社科普及活动的必要资助和支持;

(六)对本会工作和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接受本会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完成本会布置和委托的各项任务;

(三)向本会报告工作计划和总结,提供信息和资料,推荐先进集体、先进个人和优秀社科成果;

(四)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第十二条  会员有退出本会的自由,退会时应提交书面申请,并经审查批准。

第十三条  本会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本会章程,损害本会名誉,两年内不按本会宗旨开展活动,本会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退会等处理。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四条  本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其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出席会议的代表,主要由各社科组织根据本会分配的名额推荐产生,特邀代表由本会委员会推荐产生。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修改和通过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审议委员会工作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报市委审批同意。

第十七条  委员会由团体会员单位推选委员候选人,以及由市社科联党组会议提名推荐人选,经代表大会选举通过产生,任期5年。代表大会如提前或延期举行,其任期相应改变。委员会推选常务委员若干名;主席1名,专职副主席1名,兼职副主席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若干名。

第十八条  委员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委员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临时召集,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委员的推荐,必须把政治标准放在首位。委员可连选连任。委员因工作变动或其他原因离开原团体会员单位,由原推荐单位提出增补人选,经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委员所在团体或机构被撤销、退会,其委员资格自动撤销。委员会的主要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二)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负责筹备工作;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作工作报告;

(四)决定其它重要事项。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代表委员会处理日常事务,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委员会和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常务委员会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可由主席临时召集;常务委员会召开会议时,可以根据工作需要邀请有关人员列席。

第二十二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期满后须进行换届选举。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常务委员会2/3以上委员表决通过,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也可由一位专职副主席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主席办公会议;

(二)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

(三)提议召开委员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请常务委员会通过;

(四)检查会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五)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五条  中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经费来源:

(一)政府拨款;

(二)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三)社会捐赠和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准确、完整。

第二十七条  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章程经中山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常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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